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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阳市公安局对我退休待遇克扣的情况反映

    时间:2022-07-15 12:41:56 来源: 清廉网 编辑:BJ06
          我叫任新宇,男,身份证号412901195306151511,系中共党员。本人1971年元月参加革命工作,1981年调入公安机关,被组织分配到南阳市看守所工作(科员),2014年7月在南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退休至今。
          反映情况如下:
          1995年9月22日下午,因南阳市看守所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突发严重疾病急需抢救,我一个人押解四名已决外劳人员去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1996年11月28日,我被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因渎职罪玩忽职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5年9月22日事发后,于1995年10月工资就开始停发,直到1996年11月期间,本人一直未曾收到公安机关和国家任何组织部门给予党内行政处理决定,及对本人依法处理任何法律有效文书,仅是单位口头通知暂回家休息,这一歇竟长达十二年之久。2005年本人向南阳市公安局提出请求,要求组织给予纠正,2007年7月经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公职仍回原单位南阳市看守所工作。自己感觉工作后但工资待遇与自己工龄严重不符,恳求南阳市公安局给予解决,然而拒不受理。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13年本人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国家信访局于(2013)28号批复河南省信访局及南阳市信访局均未能解决。
          特别是在2014年7月份我退休后,南阳市医疗保险通知我原工作单位监管支队让我本人交纳2000年至2007年7月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然后在这7年期间,本人没有享受个人工资及任何待遇,在没经个人允许情况下南阳市公安局却强制扣除我退休后享受国家补助的奖金二、三万元做了个人交纳(注明:国家是2000年开始在网登记)。
         2014年7月本人退休,南阳市人事局、社保局审核认定,我的工龄是从1971年元月参加工作到2014年7月工龄为41年。但实际情况南阳市公安局认定为从2007年7月恢复工作而重新安排,2014年本人享受7年工龄工资退休,与人事局、社保局认定41年工龄严重不符,目前造成我34年工龄工资一切待遇缺失,当前我已退休多年,身体状况不佳,经济压力很大,严重损害了我个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我将该情况书面反映给南阳市委政法委整顿检查巡视组,巡视组十分重视并作了批示。然而,南阳市公安局利用公权力长期占用我个人工资及其它各种福利的补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南阳市公安局至今迟迟不给予答复与解决。
          综上所述,按照人事局、社保局对我额定工作年限41年提出诉求。
    1. 补发本人1995年10月至2007年7月前工资补交五险一金及一切待遇。
    2. 补发本人2007年7月至今公务员工资和新的五险一金及各种待遇。
    3. 补发2000年至2007年本人替单位应交纳医疗保险金。
          恳请领导关注重视维护我的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望上级领导给予重视解决。
    反映人:任新宇   
    2022年    7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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