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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他人喝酒不护送摔伤抢救死亡,不赔不中

    时间:2023-10-07 16:51:50 来源: 民生网 编辑:
        民生网讯(记者  李长勤)疫情过去的上海,辛勤工作一天又刚获得自由的人们,有自由自在的出门散步,有人在家看电视或喝茶,上海宝山区一带的码头附近,开大货的司机们更是盘算着挣一笔钱养家,此时,司机刘三义吆喝好友玉周及其它两人喝一杯,释放一天的工作压力,两斤白酒下肚,四个都有醉意,玉周骑着电动车离开,当夜传来不幸消息,玉周在骑电动车回住所时不慎摔伤,被紧急送往上海第七人民医院和上海长征医疗进行救治,经诊断:玉周为1、脓毒血症;2、颈椎过伸伤;3、脊骨髓损伤;4、颈椎脱位,七天后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花去医疗费十余万元,后玉周妻子儿女父母按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三义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丧葬等各项费用二十余万元,刘三义当庭辩称,1、吃饭时,没有劝酒行为。2、摔伤地点不在饭店而是在返家途中一段时间后。3、酒后玉周脑子清醒没有醉呕。4、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与本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对其死亡后果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受害人玉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饮酒及酒后骑车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及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没有足够重视和注意,其与三人喝醉酒后骑车离开,不慎摔伤最终导致死亡,对自身死亡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刘三义在二人回到住处后,未能有效阻止受害人玉周酒后骑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玉周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的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刘三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五万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刘三义认为不应赔偿,玉周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都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两方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二审判决已生效,这正是两瓶酒一条命,陪酒人员应把醉酒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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